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度市直代理记账机构 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直各代理记账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代理记账服务的通知》(鄂财会函〔2018〕4 号)精神,本着规范代理记账市场秩序,切实提升会计服务水平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等法规要求,市财政局决定对市直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年度报备和诚信自律监督检查,现将《2019年度市直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9年度市直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019年6月17日
襄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印发 |
附件
2019年度市直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代理记账服务的通知》(鄂财会函〔2018〕4 号)精神,本着规范代理记账市场秩序,切实提升会计服务水平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等法规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监督检查目的
开展对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是进一步严明财经纪律、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的重要部署,是贯彻落实市财政局党组有关要求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会计代理记账服务秩序,促进会计市场健康发展,推进襄阳“一极两中心”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监督检查范围
市直范围内经批准依法设立的,并纳入2019年度机构信息报备的46家代理记账机构。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年度报备检查内容:
(1)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是否具备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2)从事代理记账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是否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学历(或学位)证书,或者取得初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统一考试会计科目合格证明,或者取得财政部认可的其他会计能力水平证明,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1年),专职从业人员是否达到3名(含3名)以上;
(3)是否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是否明确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应当承担的责任、 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等内容;
(4)是否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主要包括代理记账人员岗位责任制、代理记账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受托会计档案保管制度、会计资料交接制度、会计核算流程等,并得到有效执行;
(5)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是否依法向所在地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6)是否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代账行业诚信自律检查内容:
(1)代账机构服务质量;
(2)代账机构账务处理质量;
(3)代账行业最低标准价格执行情况;
(4)违法违规代账行为;
(5)恶意市场竞争行为;
四、监督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采取机构全部自查,按不低于30%比例重点抽查和与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诚信自律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部署(6月1日—20日)。
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专班人员,组织专办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安排部署检查事宜,做好检查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单位自查自纠(6月21日—8月21日)。
代理记账机构按照以上检查内容,对本机构进行全面自查。并与8月21日前向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自查情况报告;
(2)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3)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自查表(附件2);
以上资料需同时报送加盖机构印章的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邮箱:357031937@qq.com,联系人:市会计局监督科李红梅,联系电话:3230317。
第三阶段:重点抽查(8月22日—9月21日)。
检查专班人员对照上述检查内容及单位自查报告,结合平时收到的举报情况,确定30%的抽查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第四阶段:总结汇报(9月22日—10月21日)。
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对本次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进行归纳汇总,总结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推广典型经验,并向市财政局党组和省财政厅会计处进行报告。
第五阶段:公示处理(10月22日—12月21日)
经检查符合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在“襄阳市财政局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经检查不符合规定的,由市财政局下达《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限期2个月内整改。在限期整改期间,市财政局将跟踪检查,并于整改结束后进行复查;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虽进行整改但仍未达到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要求的,市财政局将按规定撤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同时建议工商部门变更其营业范围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市财政局将依法依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并在“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开展对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行为,促进会计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代理记账机构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本次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依法行政。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扎实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应训全训,提高培训质量。同时要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有效控制行政风险。
(三)严守廉政纪律。各检查专班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遵守检查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索取和收受财物和谋取其它利益。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