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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襄阳市代理记账机构记分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8-20 18:03:29 所属分类:行业动态 浏览:2018

各县(市、区)财政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全市代理记账机构:

现将《襄阳市代理记账机构记分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阳市代理记账机构记分管理考核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为,提高代理记账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营造竞争有序的代理记账市场环境,建立行业监管、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联合监管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第二章代理记账机构管理


第三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二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第三章   记分考核


第五条 记分管理办法是对代理记账机构人员资质、财务管理、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行业诚信等方面进行量化记分的管理措施。记分管理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记分考核的记分周期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每个自然年,每周期总记分为12分。

第七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代理记账机构记分。

第八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记分管理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四章  记分项目及分值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依据行为的轻重程度,分为2分、4分、8分、12分四种。对同一行为重复出现的,按次数累计记分。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经责令整改仍不能达到标准的,一次再记4分:

(一)所聘专职从业人员没有在本机构签署专职从业书面承诺书的

(二)未在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

(三)未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到期未续签的;

(四)代理记账机构作出办公场所变更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代理记账机构作出业务负责人变更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七)代理记账机构会计核算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的;

(八)未制定内控管理制度或内控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九)不按内控管理制度执行,不依规办理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的;

(十)未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或会计档案保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十一)年度报备资料不完整,填报内容不规范的;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8分;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一次记12分:

(十二)代理记账机构未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要求在430日之前完成年度备案的;

(十三)代理记账机构未按有关规定应当向财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自查表等),或未及时报送的;

十四)代理记账机构有被其他监管部门处罚通报的;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一次记12分:

五)不符合前款第三条代理记账资格设立条件的;

六)以虚假告知承诺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或在持证经营期间未持续符合承诺内容的;

七)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

(十八)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接受财政部门日常监管和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的;

(十九)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投诉并查验核实的;

(二十)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经责令整改,60日内仍然整改不达标的。

第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对记分事实或行政整改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说明。


第五章  执行及整改


第十四条一个记分周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不足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年度。

第十五条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超过12分(含)代理记账机构,行政整改时限为60日;超过60日拒不整改的,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提请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并通过襄阳市会计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超过12分(含)的,收到行政整改通知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行政整改时间,制订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对开展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培训和协助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

(二十二)60日整改期结束后,由财政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行政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依规取消代理记账资格。

第十七条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年度量化记分考核情况,建立红黑榜制度。

(二十三)对年度检查考核中没有扣分的代理记账机构,结合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推荐情况,由市财政局颁发年度代理记账诚信企业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业务负责人列入红榜名单。

(二十四)对不按法律法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一个年度记满12分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业务负责人列入黑榜名单连续2次列入黑榜名单的,实施联合惩戒,通过双告知制度提请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黑榜名单报至市场监管部门,限制其市场准入。

(二十五)红黑榜情况定期通过襄阳市会计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代理记账机构能够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过错,或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财政部门可以不记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91 日起试行。

附件:1.行政提示(记分)通知书

2.行政纠错(整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