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襄阳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经费的使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襄阳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是独立社团法人,经费独立,不与其它任何单位混管。
第三条 本协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二)负责编制协会年度预算,经会长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开发、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 收入管理
本会经费收入主要包括:
1、按本会章程规定的会费收入;
2、社会捐赠;
3、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4、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服务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
(二) 支出管理
1、本会经费开支管理的原则
本会必须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合理使用、勤俭节约、收支平衡,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协会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在财务预算范围内执行。协会每年于12月20日之前须依据当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下年度计划情况,编制下年度资金预算,并提交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因工作开展,需要发生预算外项目或调增原预算,须先提交专项预算申请或预算调整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2、本会经费支出主要包括:
(1)办公费。日常办公低值易耗品、会议费、邮电通讯费、差旅费、车辆购置费及维修费、业务接待费以及开展捐赠、资助和奖励活动等费用。
(2)业务活动费。指本会开展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人才培训、承担委托业务、举办宣传展览等业务活动的费用。
(3)由本会主办或参加的学术研讨、讲座、展览会、教育培训等费用。
(4)资料费。印刷、订购专业报刊书籍、学术资料、编印发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专业刊物等。
(5)本会聘用的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补贴等。
(6)其他合理开支。
第五条 支出审批权限的规定
(一)预算内支出
在财务年度预算及调整后预算范围内,或有项目专项预算及专项规定的支出,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二)预算外支出
凡超过财务年度预算及调整后预算范围,又无项目专项预算及专项规定的支出,须先提交专项预算申请或预算调整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再按第五条第(一)款执行。
(三)其他规定
协会应该定期(至少每季度)按实际支出情况编制预算执行情况表,向会长及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六条 货币资金管理。
(一)协会的资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收支两条线,尽可能转账支付;加强管理,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建立银行日记账,逐笔登记资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不准出借银行账户、支票。不属协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协会的银行账户中办理结算。
第七条 本协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八条 本协会差旅费用的规定
(一)出差需乘坐飞机者,须经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批准。
(二)出差住宿标准原则上为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宾馆,出差人员住宿费须凭住宿正式发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以实际天数计算报销。
(三)专职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00元。
(四)专职人员在出差地所发生的非公务方面的支出,均由本人自理。
(五)因公出差的专职人员,必须在计划期间内完成任务,按时返回。在返回原单位后,如有借款者应在2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逾期者财务人员有权从本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第九条 财务管理与监督
(一)本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和健全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政纪律,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
(二)对违反国家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必要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三)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或有经济犯罪行为的本会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会自行终止、注销的,应在有关机关监督指导下做好清理债权债务工作。本会终止后,剩余资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常务理事会审定、解释,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襄阳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